房東如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請儘速如實申報
(桃園訊)近來屢有民眾反映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隱匿未報稅之情形,為防杜短漏報租賃所得,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核定「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該分局針對持有5戶以上房屋的所有權人啟動專案查核,逐一寄發「非自住房屋租賃狀況調查紀錄表」,房屋所有權人收到後填妥房屋使用情形,如有應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持有7戶房屋,緊鄰學區,其於辦理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將所有出租房屋之租賃收入併同申報,經國稅局輔導後,A君審視其房屋之使用情形並據實提供相關資料,將租賃收入減除依財政部核定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按43%計算費用之餘額,自動補報110至111年度租賃所得各為434,340元,同時補繳各年度稅款及加計利息8,596元及7,584元,該分局依規定免處罰。
  該分局特別提醒,個人出租房屋,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若房屋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詳實回覆房屋之租賃情形,該分局將啟動調查程序,如查得個人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補徵稅款並另處以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觀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古課長 聯絡電話:03-3396511轉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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