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自用部分營業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樓主建物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附屬之騎樓部分可按1樓主建物實際使用比例認定供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並併1樓主建物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如下:A君所有房屋為4層樓,除騎樓10平方公尺外,1樓能明確劃分30平方公尺供營業使用,20平方公尺供自用住宅使用,2~4樓每樓面積均60平方公尺供自用住宅使用,全部建物面積合計240平方公尺,本筆土地面積80平方公尺,依實際使用情形比例核算,【240-(30+10×30/50)】÷240×80=68,則有68平方公尺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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