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規定,國內產製飲料品自113年3月1日起,其包裝上應以中文載明貨物名稱、貨物稅產品編號及產製廠商的名稱、地址。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於去(112)年2月23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增列於飲料品包裝上載明貨物稅產品編號之規定。為配合實務作業及兼顧產製廠商需時配合包裝材料改版,故給予緩衝期限自今(113)年3月1日起施行。請飲料品產製廠商儘速檢視所產製的飲料品包裝,不論新、舊飲料品的包裝標籤,除原規定應標示的項目外,另應載明產品編號;如仍有未載明者,務必於113年2月29日前依規定增列,並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將變更後的包裝圖樣送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備查。
該分局特別提醒飲料品產製廠商,把握稽徵規則第18條施行前之緩衝期限,儘速依規定於包裝圖樣增列貨物稅產品編號,並向國稅局完成備查程序。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陸課長 聯絡電話:03-3396511轉301)
113年3月1日起國內產製飲料品包裝應載明貨物稅產品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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