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學生在一家公司擔任實習生,ㄧ日見女同事趴睡在辦公桌上,乘其不及抗拒,徒手觸摸其胸部,而女同事因過睏而未能當場得知何人所為,之後該大學生於另一日中午欲以同樣方式觸摸女同事胸部前,被察覺並得知前次亦為其所為,因而提出告訴,該大學生被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徒刑4月。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有些人在談話時,喜歡藉機碰觸對方,或開些黃色笑話,如果對方感到不舒服,這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而觸摸對方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更是嚴重侵害身體自主權,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侵害他人的身體,切勿為滿足一己性慾而鑄成大錯!
為逞私慾伸出手,性騷罪刑要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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