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陳先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換屋,為表示愛妻,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登記在太太名下,卻被否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出售及重購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如非屬同一人,是不能退還土地增值稅,除此之外,尚須符合以下條件,始可適用:
1. 2 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
3.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地出售前 1 年內及重購地重購後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4.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平方公尺部分。
5.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退稅的案件,新購地如於取得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含公益出租、包租代管)或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夫妻有意換屋,請留意﹗土地產權登記不同人,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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