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經指定為道路用地,有條件減免地價稅。
民眾詢問名下有一筆土地做道路使用,一直在繳地價稅,是否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則無免徵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取得使用執照後,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若屬於經地方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則非屬上述規定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如果實際是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道路,仍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道路用地相關減免規定,請於每年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如您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或2372-237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7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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