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可免繳印花稅,因此,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如小吃店、文具店等,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收據,因具有營業發票性質,可免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具有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是指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依法可以免繳印花稅;但如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業務上獲得報酬所開立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繳納印花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18、50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8
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收據免繳印花稅。
避免法律糾紛,轉載本區文稿請先徵得原作者同意!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