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收據免繳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可免繳印花稅,因此,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如小吃店、文具店等,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收據,因具有營業發票性質,可免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具有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是指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依法可以免繳印花稅;但如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業務上獲得報酬所開立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繳納印花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18、50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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