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能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近來民眾臨櫃辦理土地增值稅業務時,洽詢其持有的非都市土地,現況作道路使用,移轉時能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已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取得需用土地人所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準用被徵收土地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換言之,民眾持有之非都市土地,現況已供作道路使用,且編定為交通用地,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稅務局即依該證明書核定內容,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有稅務相關問題,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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