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地價稅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有撇步!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她跟先生結婚前各擁有1處房地且戶籍都設在各自的房屋,地價稅原兩處都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結婚後為何只能選擇其中1處自用住宅用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沒有出租或營業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約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前面案例依上揭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則上只有1處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其中1處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例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等,且同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那麼兩處都可以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果沒有成年直系親屬可以設戶籍,可以選擇地價較高的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須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當年才可以適用;9月22日以後申請者,自申請下一年度開始適用,請民眾記得於期限前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如您對以上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或2372-237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7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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