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被法院拍賣,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由土地所有權人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或簽章出具同意書由法院代為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1.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之1人,於拍定日前即辦妥戶籍遷入。3.拍定日前1年內無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供營業使用。
稅務局提醒,原土地所有權人一定要在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就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9、2762至27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經法院拍賣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減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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