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時間繳納稅捐,可能造成更大損失
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表示,為何自己五年前所欠繳的稅款還要被執行分署追討,不是欠繳稅捐達五年以上就可以不用繳了嗎?


稅務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係自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稅捐稽徵機關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將欠稅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者,則可繼續執行5年,其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再繼續執行5年,即一般欠稅案件徵收加執行期間,稅捐及執行機關前後共有15年的時間可以追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繳應納稅捐除了會被加徵最高10%滯納金,稅捐機關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還需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義務人的存款、薪水可能會遭扣押,名下財產也有可能會被禁止處分限制,欲藉由拖延時間規避稅捐繳納,恐將造成財產或名譽上更大損失。


若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 3326181分機2592、2582-2590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3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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