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後經協談撤案免加徵滯納金
民眾不服核定稅捐而申請復查,經承辦人詳盡解說法令規定後不再異議,雖有意自行撤回復查案件,但對於未繳稅款會不會被加徵滯納金感到納悶。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符合規定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事後協談撤回復查案件,免加徵滯納金,而以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舉例說明,假設原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3年4月30日,只須於同年5月30日前申請的復查案件,經協談同意撤回案件者,自113年5月1日起至重新填發稅額繳款書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免加徵滯納金。


該局特別提醒,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期限內申請復查者,屬程序不合,仍應加徵滯納金,請民眾留意,以免損及自身權益。如果對於行政救濟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