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請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據以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但已核准案件,在原有條件不變者,不必每年重新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不論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發生所有權人異動情形,若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要件,新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課徵田賦,因每年受理申請期間僅有1個月,逾期申請者,將從取得土地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務必把握申請期間。
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請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至土地所在地各區公所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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