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除須無供出租、營業使用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為必要條件。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依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例如,陳先生所有房屋原供自住且設籍於該地,現因小孩就學遷出戶籍,但實際仍居住該地卻未設戶籍,陳先生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戶籍一旦全部遷出,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依法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民眾如因其他原因須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您對地價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轉2362至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至109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至114
大溪分局:3800072 轉102 至107
蘆竹分局:3528671 轉102至107
未辦竣戶籍登記,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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