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道機場支線施工導致勞工延誤上班,依內政部(現為勞動部)74年10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 351447 號函釋:「未備有交通工具之事業單位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勞工因施工影響上班,因屬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雇主不可視為遲到或曠職;至於工資部分,公司如有優於法令規定,則依公司規定辦理,為增進勞資和諧,建議事業單位不宜扣薪。
新聞發布及聯絡人: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
張哲航科長 03-3322101#6804~6805
國道機場支線施工導致勞工延誤上班 不可視為遲到或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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