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回應有關今日新聞104年10月2日報導「無視法院判決?蘆竹地政違法過戶民眾土地惹民怨!」新聞稿
公佈日期:2015.10.2凌晨00:45 今日新聞 記者范文濱、鍾翊伶

有關今(2)日有媒體報導本市蘆竹地政事務所無視地院判決,逕行將地主王秋廉四兄弟所持分土地超過法院判決四倍的權利移轉給其堂兄弟,造成權益損失,要求該所負起責任並立刻更正變更,否則將提告到底。本市蘆竹地政事務所主任陳振南表示,全案已正式發文請求法院釐清土地應移轉權利範圍,若有疏失將依法院判決及查覆結果辦理更正。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表示,本案被告王秋廉等4人座落蘆竹區德林段等4筆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系爭每筆土地每人因繼承取得持分皆各為25分之1,經原告王君等9人申辦訴訟繫屬註記登記,並於104年5月持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申辦判決移轉系爭每筆土地權利範圍25分之4。依法院判決記載被告為王秋廉等4人、主文記載「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與如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公同共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雖附表二所列系爭每筆土地權利範圍為25分之1,惟因本案被告為4人,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又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所示,系爭土地登記於被告父親名下所有(持分5分之1),與原告父親訂有信託契約,嗣被告父親死亡,由被告王秋廉等人辦理繼承登記取得,既經法院審認系爭土地信託契約合法終止,本所遂准原告申請上開判決移轉登記。
本案經被告親至本所主張所繳裁判費為共同持分土地的25之1,要求辦理更正登記,本所告知如有疏失,將依規定辦理更正並先行保全,復於104年7月9日函請法院就判決權利範圍釋疑,案經該院於9月1日號函復略以:「…本院判決原告勝訴在案,且已於理由中敘明兩造被繼承人與被告間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文義上即應認包含系爭土地中登記於被告名下之應有部分土地,請貴所依據本院判決意旨續行辦理。」。依上開函復結果,本所就被告王秋廉等4人名下應有部分各25分之1(合計25分之4)辦理判決移轉應無違誤。惟因原告仍認為所繳裁判費僅為共同持分土地的25之1,提出相關裁判費繳納文件,函請本所辦理更正登記。
本案土地移轉行政程序皆按照法院判決書執行,但原告被告雙方在解讀上有出入,造成民眾疑慮,本所業於10月1日再度發文給法院,針對判決文做釐清,倘本所有疏失將立刻更正。


本則新聞聯絡人: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主任陳振南03-3525337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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