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桃園市清潔隊員莊志鴻君職業傷害疑義,環保局提出說明如下:
一、莊員為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大隊)蘆竹區中隊清潔隊員,亦擔任桃園市政府環保局企業工會理事長一職,於104年9月14日擔任駕駛勤務時因跌倒受傷,申請公傷假,大隊自當日起至105年3月1日均核予公傷假,期間薪資及清潔獎金等均照常發給,每月約4萬1千餘元。
二、該員受傷後即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職災自墊醫療費用,經勞保局105年3月18日函復表示經調查該員有疼痛症狀已多年,顯非其所稱因該次事故引起,應為普通疾患…故勞保局不予給付。故大隊自105年3月2日起之後改核予普通病假,期間薪資仍照常發給每月約3萬3千餘元。
三、後莊員赴台大醫院環境暨職業醫學部就診,該院於105年6月17日核發診斷證明書囑言其職務對疾病之貢獻應達50%以上,建議修養4週。
四、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11條: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第13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第29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五、本案因莊員所罹疾患是否屬職業疾病認仍有諸多疑點,故尚未核予公傷假,但大隊基於照顧員工立場,仍核予延長病假至105年底,期間薪資照常發給。全案經桃園市政府環保局企業工會向勞動局陳情,市府於105年12月22日以公文下達認定莊員於105年6月17日於台大醫院進行職業病診斷莊員之疾病係屬執行職務所致疾病,應給予公傷假。大隊於接獲市府公文後亦已依規定核給公傷假4週,後續若接獲莊員申請更改假別,亦將依據其所檢復資料循程序送交市府認定後據以辦理。
六、環保局表示,鄭文燦市長十分體恤清潔隊員的辛勞,故自上任後陸續提高清潔隊員的福利,例如提升清潔獎金由6000元至8000元,編列夜點費及資源回收變賣獎勵金,並成立清潔隊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等,這些都是優於其他縣市的福利,惟本市清潔隊員人數相較於其他五都仍較為吃緊,為了避免影響全體清潔隊員正常勤務調度,隊員給假仍應採核實認定方式;另清潔隊員領取的薪水福利是由全體人民納稅給付,環保局仍會基於對職業災害勞工的權益照顧及服務市民正常清運勤務等前題,本於符合法令的精神下核實給予隊員假別。
新聞發布: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長 羅文林0926376321
新聞連繫: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關室技正 井長瑞 0905567220
環保局針對清潔隊員莊志鴻君職業傷害疑義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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