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將戶籍遷入,於出售原自住用地時,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日前已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原自用住宅用地尚未售出,如將戶籍先遷至新購地,致原自用住宅用地已無戶籍,待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是否仍可申請退還出售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使在二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納稅人可安心申請退稅。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電話3326181分機275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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