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撿拾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事宜
公告開放自由撿拾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現堆置於阿姆坪抽砂場(鄰近阿姆坪生態公園)。此類雜木、枝梢殘材雖不具標售價值,仍為製作家具、木屋建造、棧板、生態木炭、養菇之太空包、鍋爐燃料、園藝景觀或藝術雕塑創作良好材料。

此次開放民眾自由撿拾自106年6月19日起至106年7月14日止,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不含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6月19日至6月30日優先開放當地居民撿拾,包含設籍大溪區、龍潭區及復興區之民眾,欲前往的民眾記得攜帶身份證明文件。7月1日至7月14日開放不特定區域居民撿拾。

有關檢拾應注意事項:
1.自由撿拾漂流木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撿拾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或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烏心石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漂流木者,不得撿拾,誤拾者應自動歸還。
2.拾得無國有、公有註記、烙印但屬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之貴重木之漂流木,應由拾得人向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以確定漂流木所有權之歸屬,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應依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
3.開放撿拾漂流木及搬運期間,需使用機具集裝及搬運者,由撿拾者自行負責,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服從本局駐在人員之指揮,每日下午4時30分前該等機具及人員一律清離現場。
4.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5.開放撿拾期間,撿拾者之自身安全請自行負責。
6.設籍本市大溪區、龍潭區及復興區之撿拾民眾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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