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之民宿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經營民宿,其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且客房數及總面積限制亦符合該辦法規定者,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該住宿使用面積可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未合法登記之民宿,屬於違規經營行為,或兼營餐飲及其他收費營利項目之場所部分,屬於營業行為部分,則按較高之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8。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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