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市107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積分審查係依據「107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積分審查參考原則」辦理,依據上開原則第五點規定略以:「……2.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另參加其他機關團體(如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補習班等)辦理之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不得採計。3.教師參加網路文官E學院、地方E學中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方可採計。……。」。
二、 教育局於107年5月14日公告審查結果,於當日接獲投訴有部分審查委員之研習積分審查標準不一致情事,教育局即主動查證,發現有疑似審查不一之情事,故立即於隔日(107年5月15日)召集審查小組依「107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積分審查參考原則」等相關規定進行重新審查作業,如教師所取得之研習時數證明未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則不納入研習積分採計,以確保審查標準一致性;並於當日將審查結果以簡訊通知當事人,亦同步公告於本市國小及幼兒園教師介聘網(https://teacher.tyc.edu.tw/)。倘教師針對審查結果有疑義,亦可向教育局提出申訴。
三、 另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已於107年5月18日至教育局申訴,教育局再次說明為確保審查標準一致性與保障全體教師權益,故主動查證、重新審查。
四、 教育局秉持公平、公開及公正原則辦理教師介聘服務作業,本案亦會列入本市本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會議檢討;至於其他縣市積分審查標準不一部分,因涉及教師權益之公平性,如有明確具體事證,本市將提案至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聯合介聘小組討論,建請教育部重申各縣市應確實依公告審查原則辦理積分審查。
【教育局】107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研習積分採計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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