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徐銘鴻顛倒是非的民事聲明及理由狀!
一個母親沈痛的陳述!
民事二審的判決結果,與付出的時間和金錢不成正比,感謝司法還給我們一個公道,但絕不容對造顛倒是非!
民事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宣判前,對造徐銘鴻提出了一份聲明及理由狀當庭遞交法官,而這份民事聲明及理由狀的內容我們並不知情,直到判決書寄達後申請閱卷才得知,少年徐銘鴻把過失推給我的孩子,並在這份聲明及理由狀裡顛倒是非說孩子在偵查庭向檢查官承認闖紅燈!實際上是徐銘鴻騎乘兄長徐世鴻的機車,未成年無照闖紅燈,讓其乘客女友簡佑安頂替駕駛、頂替酒測!而當時未成年少年徐銘鴻所謂的證人黃群益及他的乘客女友簡佑安在地檢偵查庭傳喚時,都未出面。
事實上這起車禍,一開始本人並未委任律師,是因爲閱卷發現桃園市大溪區大溪分局偵查佐陳榮賢將機車移送寫成自小客車!且對造未成年無照闖紅燈頂替駕駛頂替酒測之情事皆未詳實記載!我的孩子倒地不起三級救護,連自己發生什麼事都不清楚卻隻字未載!偵查佐陳榮賢105年1月發生的事,105年5月開偵察庭、105年8月我方被告過失傷害開庭,而移送書機車誤值自小客車居然到106年1月才送地院更正!我的孩子被告過失傷害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重新寄發,卻將對造未成年無照闖紅燈等事實一概不記載,肇事時間年份寫成104年!加上大溪區圳頂交通大隊員警郭國雄事故第一時間未通知家長、送醫院未通知、未給事故三聯單!本人才帶著孩子委任當時服務何文雄律師事務所的陳彥彰律師。陳彥彰律師當時是受雇律師,委任後由三個律師掛名服務,後陳彥彰律師帶著本人的案子到慕義法律事務所當合署律師,刑事一審、二審、民事一審皆委任其處理。其間繳納裁判費用聲請人繳費單據竟將我方孩子名字寫錯,且寄送地址桃園市寫成台北市!即便分期委任律師,刑事一審、二審,民事一審,我的孩子皆有一同出庭!因對造不服民事一審損害賠償判決上訴,只能附帶上訴才由我出任受任人。
相關員警登載不實,一個員警疏失是不小心,多個員警同案疏失還是不小心嗎?卻無法可治...
少年徐銘鴻打人喊救人,肇事後避不出面,仗著當時差一個月滿18歲逃過過失傷害的刑法!如果你行的正,為何你第一時間不敢面對?不敢承認騎機車的是你本人?讓你的女友頂替駕駛、頂替酒測?冷血離開現場!反而委託你所謂的阿姨陳筠佩和林祺龍叫囂?我們撤換產險人員,是因為發現產險人員劉學翰和你所謂的阿姨陳筠佩和林祺龍熟識,且完全不出面處理!你的母親法庭上不實指控,及你的父親為你卸責的言論,所謂的因果報應,人在做天在看!!!
本起交通事故兩部機車在105年1月發生在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橋頭,雙方非對相車道,甲方車道禁止左右轉待綠燈直行過武嶺橋往大溪方向,乙方則由崁津大橋行使在瑞安路一段停等往桃園方向闖紅燈,以下簡稱雙方為甲方和乙方。
事故當事人甲方,當時就讀大二,有駕照,投保國泰世紀產物保險。事故當事人乙方徐銘鴻騎乘兄長徐世鴻的機車搭載其女友簡佑安,徐銘鴻未成年、無照、闖紅燈、其乘客女友簡佑安頂替駕駛、頂替酒測,騎乘的機車當時未投保強制險。
大溪區圳頂派出所交通隊相關員警郭國雄事故第一時間未通知甲方家長、三級救護送醫院亦未通知、未給交通事故登記聯單,並告知甲方父母,乙方是姐弟,手寫一張便條紙,留下乙方女友簡佑安連絡電話,員警郭國雄事後得知乙方女友簡佑安頂替並無告知甲方,但甲方父母親慶幸老天有眼,因至大溪區華南銀行補摺提款,該行櫃姐口從旁得知乙方徐銘鴻和簡佑安是情侶關係,本以為相關員警會主動告知,但卻是三日後甲方母親向國泰申請理賠文件,需要交通事故登記聯單,甲方母親自行前往交通隊領取,問及不是說姐弟,為何不同姓?此時,員警郭國雄才告知甲方母親案外案,也就是乙方女友簡佑安的頂替案。之後相關員警將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將甲方登載闖紅燈,待甲方被告過失傷害申訴警政署後重新寄發,乙方徐銘紅未成年少年無照闖紅燈和其女友頂替之行為是甲方母親申訴警政署而確認屬實。乙方徐銘鴻未成年少年因當時差一個月滿18歲,少年法庭宣判交由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其女友簡佑安頂替罪高院判刑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乙方徐銘鴻未成年少年受任人陳筠佩和其當時未滿20歲女友簡佑安受任人林棋龍在區公所對甲方父母親要求不合理賠償金,當時的警務員陳運照回函甲方家人,乙方乘客女友簡佑安雖有冒名頂替未成年少年駕駛之意圖,惟未在司法文件上簽署(酒測單、告發單)之行為,經桃園市大溪分局調查與偽造文書構成之要件不符,未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嫌,致無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查署偵辦。
後甲方母親調閱部份筆錄後得知偵查相關員警陳榮賢將甲方機車寫成自小客車移送,但實際上偵查並未傳喚甲方製作筆錄,甲方也未在偵查筆錄簽名,更無從得知移送書機車誤植自小客車一事。司法審理程序上是甲乙方互告過失傷害開庭,並非乙方徐銘鴻未成年少年法庭審理先開庭,甲方在地院當庭呈給法官申訴警政署資料後,當庭法官才將乙方徐銘鴻打回少年法庭審理,後經宣判交由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乙方其女友簡佑安頂替案則是待甲方被告過失傷害地檢署結案移交地方法院,甲方母親查知才帶著甲方按鈴申告乙方徐銘鴻和簡佑安頂替駕駛、頂替酒測之行為。
甲方母親基於對於相關員警處理上的不公和逐層申訴的恐慌,申訴政風室由張惟傑處理,邀甲方母親至政風室訴說車禍經過,並告知會進行錄音存證,孰料只是時間運算。加上並無法律上的專業知識,在同年105年8月4日地院開庭後,刑民事委任縣府諮詢律師陳彥彰處理,總共分期交付15萬律師費,其間甲方和甲方母親信賴陳彥彰律師未曾查看相關卷宗。甲方經刑事一、二審無罪、民事一審法院判乙方得賠償後,向委任律師陳彥彰先生取回相關卷宗,才得知乙方兩人皆有在酒測單上簽名,三人的酒測序號是一樣的。另乙方徐銘鴻向甲方提出民事答辯狀對其甲方不實指控,律師未將此份答辯狀資料告知甲方。乙方徐銘鴻未成年少年在以刑逼民要求甲方損害賠償遭法院駁回後,和其女友簡佑安分別又申請民事簡易庭要求甲方損害賠償各約11萬,後乙方案件審理遭駁回及自動撤告。 但是民事高等法院宣判內容有誤,甲方當時是倒地不起的被告身份,乙方是未成年騎乘兄長機車無照闖紅燈頂替駕駛頂替酒測,判決書卻將甲乙兩方姓名寫巔倒,幸後來發現趕緊至高等法院修正。
甲方投保國泰世紀產物保險產險理專當時為劉學翰先生,從未出面,由跨區代表徐啟峰先生協助,後輾轉更換由葉時宏先生陪同地檢偵察庭,甲方當時還將申訴警政署資料傳送電子郵件給葉時宏,然葉時宏先生遭國泰人壽蘆竹分公司區主任鄒秀蘭撤換後才告知甲方,產險端改派汪奎銘先生陪同地院出庭,汪奎銘先生將甲方申訴警政署資料在地院拍照傳給產險端,協助甲方申請特別補償金。
然乙方在甲方刑事一審、二審無罪,民事一審法院判賠不服的情況下上訴二審,甲方只得附帶上訴。
乙方徐銘鴻未成年少年法庭上強調他騎乘的機車有投保機車強制險,國泰世紀產險特別補償金窗口楊先生強調當時查乙方徐銘鴻是沒投保強制險,應是乙方強制險系統有問題。求證乙方臺灣產物保險總公司課長陳立軒,則說,強制險系統沒問題,但礙於個資,只能告知乙方在1月發生事故,在同年6月做了補申請批改車號的動作,所以乙方有投保強制險。
對此,甲方請求保險局評議中心協助,評議中心回覆將立案處理對國泰世紀產險和臺灣產物保險提出投保和理賠證明,交由陳報高院。
綜其事件,最大的問題是相關者的道德和良心
少年徐銘鴻顛倒是非的民事聲明及理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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