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經重劃之土地分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否皆可適用減徵40%規定?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重劃後第1次移轉係指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以後之第一次移轉,包括土地整筆一次移轉或持分分次移轉,故分次移轉時皆可適用該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移轉土地若另有申請扣除重劃費用,則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供核。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轉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轉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轉111~122
楊梅分局:4781974轉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轉122~128
經重劃之土地分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皆可適用減徵40%規定。
避免法律糾紛,轉載本區文稿請先徵得原作者同意!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