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他公司名下的車輛是公司營業用的,是不是應該以稅額較低的營業用稅額課徵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使用牌照稅依其使用目的分為自用與營業用二類,自用車輛指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營業用車輛係指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每年於4月開徵一次,營業用車輛則分4月、10月二期徵收,若車主没收到稅單,記得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以免逾期未繳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遭受處罰。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營業用車輛是指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不是指在公司名下的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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