滲眉埤整治案 配合捷運工程一切依法處理
有關議員質詢滲眉埤案,本局說明如後:
一、有關滲眉埤土壤污染是否會造成下游灌溉水質污染?
滲眉埤土壤污染屬重金屬型式之污染,重金屬係螯合於土壤孔隙內,不易被水溶出; 加上下游之菓林排水係屬區域排水,並無農田引灌。因此,造成下游農田灌溉水質污染之機會甚低。
二、本案整治工法為耕犁法,並非只是換土計畫。
所謂採耕犁法由專業技術顧問公司以專業機具進行均勻之翻轉稀釋,在施工前必須先進行細密調查,以掌握土壤污染範圍與量體,和所謂換土相差頗大,因此本局乃採公開招標方式評選得標廠商。
本改善計畫使用耕犁法,外購之客土需符合以下之客土品質(八大重金屬需符合土壤污染監測標準50%以下;另VOCs、SVOCs、總石油碳氫化合物及戴奧辛需低於土壤污染監測標準25%以下)。另上開客土其質地為土壤類,不可為純砂、海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屬B1、B5、B6類)或其他有害物質。
本項工程有時間壓力,因配合綠線機廠建設,急需109年10月底完成。而在招標當時,捷運綠線係分段開挖出土,主要是泥漿類廢土短期內無法作為換土之用,並且至111年前其廢土都已有去處,二者工程期程並無法配合。
三、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球員兼裁判?
本案屬公開招標案,環保局依法處理。桃園市土壤污染調查與改善工作,.依對象主要分為2個主要計畫,分別是事業(工廠及加油站)、農地等二構面,其中事業(工廠及加油站)之計畫係由亞太公司得標,農地改善案之監督則由傑美公司得標。另滲眉埤污染改善案係為公開招標,最後由亞太公司得標,其監督案則由傑美公司得標,一切依法辦理,並無球員兼裁判之情事。
四、農田污染是否可以比照滲眉埤案由政府改善後要求地目變更?或由地主自行整治?
農地需農用經改善後仍做農用。因滲眉埤土壤污染改善後之土地係需作為後續捷運綠線機廠建設(公共工程)使用,並由捷運工程局編列經費委託環保局辦理。農地污染之整治則由環保署補助經費予桃園市政府,並由環保局進場替農民整治,惟整治完成後之農地仍需農用。另農民地主亦可自行提出改善計畫,經環保局審查通過後據以改善,經改善後之農地再由環保局驗證通過後,方得解除列管。
五、滲眉埤土壤污染改善費用應由誰負擔?
有關滲眉埤污染改善費用(1.22億元)將依土污法向污染行為人(宇鴻公司)求償。未來滲眉埤周圍污染農地整治所需要經費,亦將向宇鴻求償(其污染總面積26.77公頃,截至108年9月底已解列15.30公頃,尚餘11.47公頃預計於109年4月底完成改善)。
六、RCA污染場址能不能由政府執行?
本市轄內RCA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其污染物質為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等物質,與重金屬污染二者性質不同,其整治工法也不同,另因RCA場址污染行為人(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明確,且改善後亦非作為公益使用,故桃園市政府並無編列經費針對私有土地之場址進行整治。
新聞發布: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長顏振華 0911852502
新聞聯繫: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共關係室主任井長瑞 093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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