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漏未辦理繼承登記,僅能以應繼分比例計算土地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蔡先生詢問,多年前與2位兄弟繼承父親財產,土地已分割繼承為蔡先生所有,最近想要出售,地上房屋雖是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但還在父親名下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是否可以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地之地上房屋雖未辦理繼承仍登記在已故父親名下,但實際上已歸屬繼承人公同共有,出售土地時僅能就蔡先生得繼承房屋的應繼分比例(1/3),計算土地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蔡先生可以先和兄弟辦理分割繼承取得地上房屋後,再出售土地,就能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節省土地增值稅負擔。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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