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0年9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止(即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者,如屬特殊會計年度則比照推算),若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者,可申請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調度壓力: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分局舉例說明,公司如於110年1至2月之月平均營業額為1,000,000元、109年度1至2月平均營業額2,000,000元、109年度7-12月平均營業額2,500,000元,則該公司係符合110年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較109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之條件,可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於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或因疫情影響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之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申請免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者,應注意申請期間,並審視是否符合免提出申請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者,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首頁,點選熱門焦點「營利事業暫繳專區」,查詢申報須知、相關新聞稿及Q&A,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鄭稅務員惠玲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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