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款者,請勿逾期限繳款,以免喪失分繳機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近來發現不少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原經核准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分期繳納稅款案件,有未如期繳款遭稽徵機關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一次繳清的情形,特別籲請營業人要留意分期每期的展延繳納期間,並預留款項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乃於109年3月19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及110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規定,讓有困難的營業人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惟該令亦闡明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法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並限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一次繳清,且營業人於接獲一次發單的繳款書後,如仍未繳納者,還會被依法加徵滯納金(逾繳納期限每2日按未繳清之餘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倘逾30日仍然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後段及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疫情影響下營業人營業資金調度本來就不容易,如已申辦取得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的紓困機會,千萬不要讓權利睡著了!如有不明瞭者,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課長廖淑華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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