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收取之租金,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
(桃園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房屋出租之租賃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日前該分局已針對持有10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逐一寄發「非自住房屋租賃狀況調查紀錄表」,請房屋所有權人收到後填妥房屋使用情形,並於限期內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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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古課長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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