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配偶後,需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近日民眾蒲先生來電詢問:名下有一筆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贈與配偶後,還需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由贈與、繼承、買賣等方式取得,因移轉後課稅主體已變更,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新土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土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之情事。
4、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之限制。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國以一處為限。

如符合前述條件,請記得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111年為9月22日)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若前已申請核定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如您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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