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注意房地合一2.0申報方式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房地合一2.0修法後,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比照個人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營利事業屬獨資、合夥組織者,出售房地要注意不同之申報方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為獨資、合夥組織,出售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交易所得(損失),除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外,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損失)仍應於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倘適用房地合一稅1.0,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並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房地者,其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仍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以上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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