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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者應知錯能改 本於良心守護人權 |
執政者應知錯能改 本於良心守護人權【記者郭宜凡/報導】法國文學家雨果曾說:「對人民來說,惟一的權力是法律;對個人來說,惟一的權力是良心。」響應4月1日「世界公民日」及4月5日「國際良心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等民團日前在台大應力館舉辦「以民為本 良心行政 法稅改革論壇」,30多位專家學者及青年與談,呼籲執政者落實良心行政,對政府過往所犯錯誤,務必予以平反,方符人權立國的精神。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務副院長兼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因為行政法院認為人民沒有公法上的請求權,不能請求行政機關糾錯、認錯或自我打臉。其實,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如果原處分機關不願背負罵名而撤銷,其上級機關也可以撤銷。而行政救濟有再審5年及新事實新證據的限制,人民為什麼會一直提出再審,有時候是原審法院虛應故事,沒有實質去審究人民提出來的證據,也沒有去認真調查,在太極門案可以看到一些端倪。他認為,如果要做合憲性解釋,為了人民訴訟權保障,就應該不要限縮人民權益,而是看法院是不是實質上是有效的審理,抑或只是對原處分機關的說法照單全收。針對太極門案,吳志光認為可以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由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來撤銷,由財政部長承擔政務官的責任來解決。台灣稅法學會秘書長王健安律師認為,太極門案雖然至今沒有完全平反,但是中間有好的發展是源自於刑事無罪,是源自於法官;除了(民國)81年度,80到85年度與敬師禮相關的課稅處分都更正為零,也是源自法官。過去的案件真正能平反的原因,是因為有一些負責任有正義感的法官,特別是林文舟法官在最高行政法院的那段時間,為第四庭做了非常大的貢獻。針對稅捐稽徵法去年的修法,王健安稱之為「關門」修法;以第21條第3項為例,就算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還有一年內時效不完成的問題,代表稅捐機關可以繼續課稅。而第28條大家可能只關注到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從沒有期限變成15年,但是沒注意到加註了一個條文,如果經過行政法院的實體判決,就不能走第28條,反而對當事人更不利。他希望修法應朝向對人民更有利的方向。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律師以太極門案為例指出,當年檢察官侯寬仁對媒體放話並指揮進行第二波偵辦,除部分太極門弟子外,更無端將前中華民國武術、氣功協會理事長黃善德也列為被告,卻不積極調查結案,讓當事人身心飽受煎熬。案子拖延近一年後,突然有28人對當事人提起自訴,讓侯寬仁得以順利併案解決積案,又不會打臉其在媒體的放話。然而自訴案卻荒腔走板,如自訴狀均未親簽,而以相同字體刻章代替,連自訴人姓名也刻錯;自訴人到庭卻稱沒有委託他人提自訴或根本不認識被告等。歷經3年10個月的審理,被告均宣判無罪確定。自訴案幕後主使人之一曾碧雲自稱受28人委託代為提出自訴,被承審法官陳坤地發現其確有涉及偽造文書罪嫌,依職權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結果竟獲不起訴處分。承辦的檢察官,要袒護的究竟是曾碧雲或是背後的藏鏡人?而侯寬仁因偵辦太極門案過程嚴重違法濫權,遭監察院詳列違反偵查不公開等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要求從嚴究責議處,法務部不僅沒有懲處,還讓他高升廉政署副署長,現為法醫所所長!黃麗蓉呼籲執政者應讓人民生命財產獲得保障,才是民主法治國家應有的作為。 圖一、26個民團日前在台大應力館舉辦「以民為本 良心行政 法稅改革論壇」,30多位專家學者及青年與談。圖二、吳志光建議,太極門案可以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由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來撤銷,由財政部長承擔政務官的責任來解決。圖三、王健安希望修法應朝向對人民更有利的方向。圖四、黃麗蓉指出,侯寬仁因偵辦太極門案件過程嚴重違法濫權,監察院91年調查報告詳列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要求從嚴究責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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