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季勞工出勤重要權益
7至9月為颱風季節,颱風期間雇主及勞工應注意哪些事項?為考量勞工人身安全,避免於颱風天出勤發生意外,勞動部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雇主如因工作需要,要求勞工於颱風天出勤,應於事前約定。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經轄區首長宣布停班,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行要求補行上班,如勞工未出勤,不強制雇主給薪,勞雇雙方可約定給薪方式。至於勞工因雇主要求出勤時,雇主宜加給勞工當日工資,如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優於勞基法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因應疫情許多事業單位為避免員工群聚而採居家辦公模式,因勞工居家辦公可免去通勤必要,所以於颱風假期間,仍可照常提供勞務,但雇主與勞工可事先約定如遇颱風假是否需提供勞務,如勞工當日有提供勞務,雇主則應照常給薪,如雙方約定不需提供勞務,則可協商當日不給薪,但勞工如受有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不得視為缺勤及予以不利處分。

勞動局提醒,居家辦公為勞工提供勞務之方式,如要採居家辦公,需由勞雇雙方於「事前協議」,雇主不得因颱風臨時強迫勞工採居家辦公方式提供勞務。

新聞發布及聯絡人: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
張珮玲科長、龔美瑄科員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804、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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