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葉小姐111年6月20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郵寄的傳繳通知單,臨櫃詢問可以持傳繳通知單至便利商店繳納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葉小姐應納111年使用牌照稅因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被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執行署郵寄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單上記載應納金額7,838元(移送金額本稅7,120元、滯納金712元共7,832元、執行必要費用6元)及繳款期限為111年6月30日前,所以葉小姐可於111年6月30日前持傳繳通知單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持有的傳繳通知單如已逾繳款期限,就無法至便利商店繳納,需由稅捐稽徵機關補印繳款書後,再持補印繳款書到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
稅務局提醒民眾,收到繳款書務應於期限內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被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584、2585及258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12及4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3及304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5及306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14及315
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單,應納金額3萬元以下在繳款期限前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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