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下稱桃園分署)持續關注青少年滯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原因與家庭生活狀況。近日發現一位16歲池姓少女,名下車輛因積欠使用牌照稅與燃料費被移送執行,經調查發現,係因池姓少女的父親購買車輛登記在其名下,才讓16歲的池女因滯欠稅費遭移送強制執行。桃園分署收案後通知池姓少女繳納,並依法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其父收到通知後,立刻繳清所有欠款,池姓少女之財產始免遭強制執行。
16歲池姓少女名下有一台2003年的福特汽車,因未繳110年汽車燃料使用費及111年度使用牌照稅共計新臺幣1萬2,932元,被移送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收案後先以傳繳通知單通知池姓少女繳納,並依法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其母收到通知後立即致電桃園分署表示,其實車輛是池父買的,也是池父在使用,因池父在外有欠債所以將車輛登記在女兒名下,不是惡意不繳相關稅費,會轉知池父儘速繳清所有欠款,並表示家庭經濟狀況並無問題。嗣池父迅即繳清所有欠款,桃園分署因此未對池姓少女之財產強制執行。桃園分署強調,池父為實際上車輛所有人及使用人,本應負有繳納車輛相關稅費之責任,不應因個人債務問題而將責任轉嫁到小孩身上,此舉恐對池女造成不良的影響。
桃園分署呼籲,民眾不應為了逃避責任,任意將車輛登記在無經濟能力的未成年人名下。使用車輛所產生的牌照稅、燃料費、ETC 通行費、交通罰鍰等,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後,應主動於繳納期限內自行繳納,切勿有僥倖心理,否則將被移送強制執行扣押存款、薪資,拍賣車輛或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