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車籍移至他縣市要重新申請免稅。
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原有一台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而免稅,因個人關係將車籍遷至其他縣市,車輛是否仍為免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使用牌照稅屬各縣市稽徵機關管轄,原經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而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當車籍移至其他縣市,原管轄稽徵機關會取消免稅,請記得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免稅條件不變,則可以自車籍移轉日接續享有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身心障礙者自己所有之免稅車輛,車籍移至其他縣市,稽徵機關則會主動辦理接續免稅,免提出申請。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2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及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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