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借朋友使用,未稅行駛仍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近日接獲民眾鍾先生表示,車輛長期借朋友使用,一時忘了繳納使用牌照稅,近日因違規被警察當場查獲,經告知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須處罰鍰,民眾詢問可否以朋友為處罰對象?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未稅行駛公共道路,原則上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除了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才以使用人為處罰對象,因此車輛逾期未完稅借供他人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遭查獲,除應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籲請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2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及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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