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劉小姐來電詢問,欠稅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但已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可否先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1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通知監理或地政機關,對納稅義務人名下車輛或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等到稅款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才會通知塗銷財產處分登記。納稅義務人欠稅經執行署核准分期繳納,僅暫緩該財產後續的扣押、查封或拍賣等強制執行作為,尚不影響原禁止處分的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收到稅單務必依限繳納,避免逾期未繳被移送強制執行或財產遭禁止處分,影響移轉財產的權益。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582至258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402至413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03至309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302至3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302、312至315
欠稅雖辦理分期繳納,仍須等到稅款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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