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日會影響當月房屋稅額!
王先生來電詢問,原本按營業用稅率課稅的房屋,如果營業商號已註銷並變更為住家使用,應何時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每年5月開徵,課徵期間為自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稅之計算方式是按月課徵,所以如果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應儘速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以維護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及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及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及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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