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營業人合併銷售房地,如有銷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或經查得明顯較時價為低情形,稽徵機關應依查得時價計算銷售價格。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所稱不動產時價有下列幾種資料可供參考,包含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的房屋價格、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商建造房屋的成本價格,加上同業合理利潤估算的時價。此外,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售價、出售房地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的售價、法拍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公有房地價格或其他具參考性之時價資料,亦可為時價之參考,如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該分局近期查核甲公司係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109年度交易房地計20餘筆,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卻為虧損,經調查甲公司所銷售房地之周邊建案價格後,認定其售價明顯較市價偏低,加上甲公司又提不出正當理由,該分局乃依時價調增所得額約1,100萬餘元。
該局呼籲轄內營業人,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並如實申報銷售房地之售價,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避免經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102)
營業人銷售房地價格顯較時價偏低,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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