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應留意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之規定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免稅所得之計算,應依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相關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按本辦法規定合理分攤。
  該分局經查核甲公司係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109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時,申報應稅收入包括房屋收入及利息收入合計約7,600萬元,免稅收入列報出售土地收入約6,000萬元,課稅所得申報為虧損,經該分局查核發現,甲公司該年度未依本辦法規定合理分攤營業費用,經該分局依核定營業費用約715萬元,按免稅收入占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比率分攤營業費用,調增所得額約315萬元。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應留意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之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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