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該分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當年度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未依規定申報,甲公司主張因買方貸款延遲至110年度才實際交付,故未將收入列報於109年度,惟經該分局查核,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為109年12月29日,因此甲公司出售不動產所得應歸屬於109年度,除依法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並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102)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