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民眾陳先生來電表示,與親人共有的公同共有土地,已向稅捐機關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並已繳納,為何又收到該公同共有土地之核定稅額通知書?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設有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依規定是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且依法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如納稅義務人之一向稅捐機關申請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雖已繳納稅捐,但對於剩餘之欠稅仍負有連帶繳納義務,故不能因此免除納稅義務。稅捐機關仍可就剩餘欠稅向全部公同共有人催繳,如仍未獲繳納,將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582至258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02、406至4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3至309。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2至3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11至315。
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公同共有人仍負連帶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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