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4月13日報載本市私立中學於招聘教師時,疑有因擔保已錄取之教師到職,而收取保證金一事,就業職訓服務處已於112年4月初接獲陳情檢舉,並即刻辦理查察,現仍進行事實證據調查,並請校方陳述意見,將於調查完成後依規裁處。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違者將依同法第67條處6萬至30萬元罰鍰。所謂收取保證金之行為,係為擔保聘僱契約履行,而收取求職人或員工金錢,或與金錢相同評價之代替物均屬之。該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在保障求職人或勞工,不因求職或服勞務,產生財產上不安定之危險。
故本處呼籲各該學校及各行業雇主,因擔保員工聘僱契約達成而收取保證金係違法行為,本處倘接獲檢舉將依法查處。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03-3322101轉8014 或洽本市求職防騙專線:03-333-4068。
新聞聯絡人: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黃碩斌代理處長 0905012277
就業安全課廖士霆課長 03-333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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