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專業人士之特定項目支出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支付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外籍專業人士之適用對象,指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該分局提醒,若該外籍專業人士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則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另外,外籍專業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古課長 聯絡電話: 03-3396511 轉201)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租稅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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