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不代表欠稅均已清償。
有民眾詢問,他的不動產已遭法院執行拍賣而且拍賣案款已分配完畢,為何稅捐機關還要向他追繳欠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96年1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另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增列因拍不動產所衍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可優先分配。因此,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民眾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非執行標的物之房屋稅、地價稅,則屬於次優債權,其受償之順序在抵押權之後,如果拍賣所得價款不足分配抵押權,則欠繳稅捐將無法獲得分配。因此,民眾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且拍賣案款已分配完畢,其欠繳稅捐有可能未獲分配,稅捐機關仍須向被拍賣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追繳。
該局提醒民眾接到稅單或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不要放著不管,有問題可依稅單或傳繳通知書上的電話聯絡,以維護自身權益,或者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分機2582至258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02至4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3至309。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2至3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11至315。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