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用路人「行」的安全,期使臺灣早日擺脫「行人地獄」之惡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下稱桃園分署)將駕駛車輛不停讓行人之違規裁罰案件,均以專案列管,並積極執行。
桃園區一位徐姓男子(91年次)110年9月間,在新北市淡水區中山路騎乘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開單舉發,並由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下稱桃園交裁處)裁罰新台幣(下同)2,100元,因徐男逾期未繳納,遭移送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於112年6月5日發出扣薪命令,徐男隨即於112年6月8日來電表示,伊準備要去服兵役,不想有欠款紀錄,今日就會去處理,隨即於當(8)日赴桃園交裁處繳清欠款!
無獨有偶,另大園區有一位許姓男子(81年次)於109年1 月間騎乘機車,行經桃園市大園區大觀路與自立二街路口欲轉彎時,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遭潮音派出所警員當場開單舉發,並由桃園交裁處1,500元罰鍰,因許男逾期未繳納,遭移送桃園分署執行。經查得許男平時於某家輪胎行工作,桃園分署隨即於112年3月間發出扣薪命令,惟該家輪胎行遲未陳報扣押結果,經執行人員不斷發函催促,輪胎行老闆娘於日前主動與本分署聯繫,並將先前按月扣得之薪資,以匯款方式解款至本分署,全案順利圓滿落幕!
桃園分署表示,今年計受理13件因駕駛汽機車未停讓行人之違規罰鍰案件,經專案列管並加強執行後,已有2案全額繳清,其餘已分別進行扣薪、扣存款等執行程序。桃園分署對於駕駛汽機車不停讓讓行人之之義務人,必將從嚴、從速執行,為掃除「行人地獄」污名共同努力。
行人優先!強力執行「未停讓行人罰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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