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有房屋縱使無償提供已辦妥寺廟登記的寺廟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始能免徵房屋稅。所以個人所有房屋不論是否無償提供辦妥寺廟登記的寺廟使用,因房屋不是寺廟所有,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房屋稅是按月開徵,如有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房屋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房屋稅,請儘早提出減免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個人所有房屋供寺廟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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