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酒駕源頭
在臺灣,酒後駕車的情況,不論刑責再重、罰金再高,每年還是發生不少的酒後駕車的案件,有酒駕前科的累犯,因為先前的酒駕判決,法官對他的懲戒不夠重,因此心存僥倖,知法犯法,導致悲劇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
  臺灣對於酒駕肇事的罰責,雖然從一再發生的事件中,有不斷向上調升的跡象,但是因為臺灣的法律多半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所以造成許多執法上的漏洞,雖然超過0.25毫克的酒測值,就要依違反公共危險罪,來判處刑責,若是酒駕肇事致死者,就要接受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卻從來沒有法官判過10年的刑責。
  有效減少酒駕源頭的發生,而不是加強取締路上的酒駕事件,才是一個有效且可行的方法,因為人的生命無法挽回,不是金錢或是刑責可以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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