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用品,持恆使用
部隊中之各項設施、設備,每位官兵均係使用者,務必小心謹慎,並清楚瞭解設備性能及使用規定,避免造成毀損,更不容許有故意損壞、縱火燒燬之行為。如有故意損壞之行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0條「毀壞一般軍用物品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有縱火燒燬之行為則涉犯公共危險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軍法紀案件的肇生,大多是個人意志不堅而造成,應循正當管道適時釋放壓力,縱火行為並不可取,毀壞軍品之事亦不能容,請各位官兵弟兄姐妹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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